2 术语


2.0.1 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 volatile and flammable liquid
    储存或装载过程中相应温度下的真实蒸汽压大于7.9kPa(A)的可燃液体物料。
2.0.2 油气 vapour
    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在储存或装载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气体及其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的总称。
2.0.3 油气浓度 vapour concentration
    挥发性有机物气体占油气总体积的百分比。
2.0.4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 vapour recovery and treatment facili-ties
    油气收集系统、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及其配套的公用工程系统的总称。
2.0.5 油气收集系统 vapour collection system
    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在储存或装载过程中,油气通过储罐顶部或装载系统的密闭气相管道及其他工艺设备进行集中收集的系统。储罐的油气收集系统又分为直接连通和单罐单控两种方式。
2.0.6 油气回收装置 vapour recovery unit
    用吸附法、吸收法、冷凝法、膜分离法或其组合等物理方法对油气进行回收的装置。
2.0.7 油气处理装置 vapour treatment unit
    用燃烧法、氧化法、等离子体法等化学方法对油气进行处理的装置。
2.0.8 直接连通 direct connectivity
    两座及以上储存性质相同或相近物料储罐的气相空间通过管道相连,且每座储罐气相支线无压力控制阀、单呼阀等排气控制设施,从而使多座储罐气相空间通过管道构成一个整体,达到储罐之间气相压力平衡的连接方式。
2.0.9 单罐单控 single tank and single control
    每座储罐油气收集管道上设置单呼阀或压力控制阀、管道爆轰型阻火器,不同储罐的油气不考虑相互平衡,压力超高时通过其油气收集管道排入油气收集总管的连接方式。
2.0.10 船岸安全装置 dock-to-ship safety unit
    设置于码头前沿油气收集管道上的安全保护设施。一般由快速切断阀、压力检测、气液分离器、含氧量检测、油气浓度测定仪、温度检测、阻火设备、情化系统等组成。
2.0.11 尾气 tail gas
    油气经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回收或处理后排放至大气环境的气体。
2.0.12 凝缩液 liquid condensate
    油气因压力、温度等变化凝结下来的可燃液体。

条文说明
2.0.1 为了合理确定哪些介质在储存或装载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气体需要进行油气的收集和治理,编制组对挥发性相对较小的专题研究,通过对华北、华东地区及重庆、青岛、广州、哈尔滨等8个大中小型机场油库和青岛、天津、洛阳3个炼化企业的40多台航空煤油储罐和装车设施进行了实际测量。
    研究发现:全国大部分地区航空煤油的真实蒸汽压低于5.2kPa(A),当航空煤油的储存温度达到30.7℃时,航空煤油的真实蒸汽压接近5.2kPa(A);当航空煤油的储存温度超过32.8℃时,航空煤油的真实蒸汽压可能超过5.2kPa(A);当航空煤油的储存温度达到40℃时,航空煤油的真实蒸汽压为7.9kPa(A)。
    研究测得:航空煤油的内浮顶储罐罐顶挥发气的油气浓度范围为0.5mg/m³~141mg/m³,拱顶储罐罐顶挥发气的油气浓度范围为0.6mg/m³~14286mg/m³,最高浓度为储罐收油状态下的油气浓度;装载系统挥发气的油气浓度范围为27.1mg/m³~6307.9mg/m³,最高浓度为装车末了浓度,均小于15g/m³。
    研究认为:对于内浮顶储罐和航空煤油装载系统,在正常运维条件下,航空煤油装载过程中挥发的油气浓度及挥发量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的要求,从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投资、运营、维护等方面考虑,石油库中建设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必要性不足,但应加强定期维护与检测,确保挥发油气浓度符合国家及当地的地方标准要求。
    油品蒸汽压测量方法主要包括动态法和稳态法两大类。
    (1)动态法:在一定温度下,直接测量饱和蒸汽压。动态法由于容器大多采用玻璃材质,导致测试系统本身的耐压很低,一般仅可用于低蒸汽压的测量,特别是在低于大气压的情况下;
    (2)稳态法:主要是将待测物质充入密闭容器罐中,并使其处于气液两相共存的状态,然后放入恒温环境中,通过控制环境温度获得流体在不同温度下的蒸汽压数据。由于稳态法测量相对简单,该方法已成为蒸汽压测试中最普遍的方法。适用于宽广的温度(-30℃~300℃)和压力范围(0.001MPa~5MPa),适用于各种高压饱和蒸汽压和低沸点流体,同时适用于纯质和混合物的蒸汽压测量。
    本标准以“航空煤油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装置必要性研究”的研究成果即40℃下航空煤油的真实蒸汽压为7.9kPa(A)为依据,规定储存或装载温度下的蒸汽压大于7.9kPa(A)的可燃液体物料为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
    对于真实蒸汽压小于7.9kPa(A)的挥发性可燃液体,油气挥发量相对较小,储存和装载时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影响也较小,是否采取油气回收或处理设施,可根据当地环保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本标准不再做具体要求。
     对于乙和丙类不易挥发性液体物料,当储存和装载温度下蒸汽压大于7.9kPa(A)时,也要对其储存和装载过程中排出的挥发气进行收集和治理;对于储存温度高于120℃的丙类可燃液体物料的常压拱顶储罐恶臭异味治理的工程设计,参照本标准执行。
2.0.3 有机气体浓度随环境温度、操作温度和操作工况不同而波动,油气浓度通常是一个浓度范围,不是一个确定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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